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698號
SLDV,107,司促,15698,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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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
  柒拾壹元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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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