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61號
SLDV,107,司促,14761,201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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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育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允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雪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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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