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7年度,215號
SLDV,107,司他,215,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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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215號
原   告 YAMUR KURSAT ERSAGUN(王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6 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 重訴字第205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3 、5 、7 、 9 項請求被告等人應給付原告共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 ,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 2 、4 、6 、8 、10項請求被告等人應各刊登道歉聲明並將 報導內容全部刪除,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各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 判費合計為12萬3,800 元(計算式:108,800+3,000 ×5=12 3,800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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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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