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33號
SLDV,107,勞執,13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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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黃宇齊 
代 理 人 陳名震 
相 對 人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給付勞方黃宇齊參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勞資爭議事件,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就本案積欠工資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32萬2,963 元,並應於107 年11月29日前給付聲請人,惟 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 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勞資爭議事件,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7 年11 月28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存摺明細等 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 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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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