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 告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彩貞
訴訟代理人 謝嘉媚
陳思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 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09 號)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結果,與本件被告是否應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經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 北重訴字第1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09 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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