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鄭通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被 告 張曉生(即鄭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智遠(即鄭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589 號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 問題,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惟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最高 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書可稽。是本件即無繼續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之說明,撤銷停止訴訟 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