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 人 樊忠信 樊秋平 樊忠義 常王春子 王共 王文宏 王文龍 王文吉 張王清子 王寶珠 王美雲 陳財明 陳財和 陳輝雄 陳輝章 紀陳菊子 王萬成 陳良福 李岳峰 李勝全 李昭慧 柯李淑貞 蘇李淑琴 李淑慎 王凌峰 王詠傑 王添財 王添貴 王添賜 王阿卿 張王阿治 王娟娟 王月嬌 蔡吳寶猜 昌秋鸞 蔡佩玲 蔡政倫 蔡仁卿 蔡宏毅 陳蔡麗珠 蔡素月 李淑綿 蔡欣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貳萬柒仟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皆為2萬9,500元,面積則合計為906平方公尺(計算式:474+90+48+294=90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672萬7,000元(計算式:29,500×906=26,7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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