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鄭慈雅
被 上訴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訴訟代理人 楊富洲
錢清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7 年1 月9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項下,應增列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改列為第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上訴人上訴無理由而應駁回部分,業 已於事實及理由項下敘明判斷之論據,然漏未於主文項下為 駁回上訴之諭知。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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