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66號
SLDV,103,訴,766,2018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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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林穗美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陳林玉桂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柯林宏律師
被   告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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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