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林穗美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陳林玉桂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柯林宏律師
被 告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