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14號
SLDM,107,附民,214,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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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黃美貞
被   告 呂松翰(原名:呂宗陳)

      李淑娟
      李淑玲
      陳玉蓮
      李建宏
      金濟民
      陳浩程(原名:陳炯賓)

      陳振琳
      陳逸宏

      張惠如
      林恬嘉
      李信甫
      鄭朝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呂松翰等人於本院102年度金重易字 第1號被訴詐欺一案,就原告黃美貞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之判決,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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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