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施婉菁
楊秀琴
駱詠綺
LEASTER LAU
THOMAS SEBASTIAN KUHLENBAC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李美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8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美惠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 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