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86號
SLDM,107,訴,286,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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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振殷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84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振殷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振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之罪 ,係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運輸來臺之愷 他命純質淨重高達574 公斤,衡諸社會大眾認知,經起訴重 罪後,會規避刑罰執行及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較高, 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權衡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 之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 ,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 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二、被告坦承與鄭銘富共同自大陸地區運輸愷他命來臺灣地區之 犯行,並有證人陳啟勝林振東於偵查之證述、基隆關稅局 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進口報單、到貨通知書、同盛公 司單據、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通訊監察 譯文、現場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5 月28日鑑定書及10 7 年6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扣案愷他 命35袋(淨重695.752 公斤,純質82.6%,純質淨重574.69 12公斤)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運輸 第三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之重罪,被告 運輸來臺之愷他命純質淨重高達574 公斤,市價達新臺幣5 億元以上,且本案尚未辯論終結,客觀上足認被告有逃匿、 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 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2月26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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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