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盛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盛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林盛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 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 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 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 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 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 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數罪併罰案件,已執行完畢之罪仍得與未執行完 畢之罪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罪,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而 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2 、3 所 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11 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9 頁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 所示之罪,已於106 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 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依 此,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 前揭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林盛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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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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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侵入住宅竊盜罪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住宅竊盜罪 │ │住宅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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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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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3 月2 日夜│105 年10月10日凌│105 年10月2 日凌│
│ │間某時許 │晨0 時26分許前某│晨0時42分許 │
│ │ │不詳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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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482號 │偵字第804號 │偵字第172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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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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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5 年度易字第55│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易字第 │
│ │ │2 號 │600 號 │292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5 年12月19日 │107 年5 月7日 │107年6月26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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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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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5 年度易字第55│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易字第 │
│ │ │2 號 │600 號 │292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1 月23 日 │107 年6 月4日 │107年7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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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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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755 號(已│執字第3690號 │執字4861號 │
│ │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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