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27號
SLDM,107,簡,227,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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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添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3
47、1348、1349、1350、1351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
(107 年度易字第805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添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添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或以自備鐵 線插入鎖孔打開機車龍頭,或以徒手進入他人未上鎖汽車內 等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各次行為之被害人、時間、 行為過程、竊得之物、既未遂等情,均詳如附表所示)。嗣 經被害人或民眾察覺後報警,或經警見陳添章形跡可疑加以 盤查,始分別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翊瑄連振宏、江昱霆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 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添章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見本院 107 年度易字第805 號卷第24至25頁),且有附表各編號證 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 實相符,應值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4 機車時所使用之鐵線,雖為金屬 材質,然既得以插入細小、彎曲之鎖孔,衡情質地尚非堅硬 ,且體積甚微,應不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自非兇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核被告如附表編號5 所為,雖已著手實施竊盜 行為,惟未竊得任何物品,犯罪尚屬未遂,應係犯同法第32 0 條第3 項、第1 項竊盜未遂罪,並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5 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107 年6 月間 ,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95號判決處拘役20



日、緩刑2 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竟不知珍惜緩刑寬典、約束己行,又於本案短短數月間陸續 為5 次竊取他人機車、車內財物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復對社會治安危害非微, 實不足取,惟念其已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考量其所竊 得財物之數量、價值,且均已尋獲、由被害人領回等情,另 衡以其國小畢業、離婚、勉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見偵一卷第7 頁、第4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 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被告所竊得之物 ,均已合法發還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 有附表編號1 至4 證據欄內所示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 電腦輸入單等資料存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時間 │行為過程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
│ │告訴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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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翊瑄 │107 年6 月24日│見高翊瑄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①被告自白(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0│陳添章犯竊盜罪,處有│
│ │ │10時許 │Y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臺北市│ 5 號卷第24頁)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北投區崇仁路1 段76號統一超商│②告訴代理人曾淑瑜警詢指訴(見臺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旁停車格,即趁無人注意之際,│ 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12│算壹日。 │
│ │ │ │以自備鐵線插入鎖孔打開機車龍│ 1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1至13頁)│ │
│ │ │ │頭,牽行機車離去,以此方式竊│③現場採證照片(見偵一卷第15至23頁│ │
│ │ │ │取該機車。為警巡查時發現形跡│ ) │ │
│ │ │ │可疑,予以盤查,始查悉上情。│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7 年6 │ │
│ │ │ │ │ 月2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一卷第25至33│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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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連振宏 │107 年7 月5 日│見連振宏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①被告自白(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0│陳添章犯竊盜罪,處有│
│ │ │4 時20分許 │0-KCZ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臺│ 5 號卷第24頁)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北市○○區○○路000 號前,即│②告訴人連振宏警詢指訴(見臺灣士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鐵線插│ 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1220 號│算壹日。 │
│ │ │ │入鎖孔打開機車龍頭,牽行機車│ 卷,下稱偵二卷,第11至13頁) │ │
│ │ │ │離去,以此方式竊取該機車。嗣│③證人黃建勳警詢陳述(見偵二卷第15│ │
│ │ │ │於107 年7 月5 日4 時28分許,│ 至16頁) │ │
│ │ │ │行至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 段│④現場採證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
│ │ │ │222 號旁人行道,因人車摔倒,│ (見偵二卷第19至25頁) │ │
│ │ │ │經行人報警處理,為警到場後,│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Z00000000000000 │ │
│ │ │ │始查悉上情。 │ 號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偵二卷第│ │
│ │ │ │ │ 27頁) │ │
│ │ │ │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9月4日北市 │ │
│ │ │ │ │ 警鑑字第1076004246號函暨所附DNA │ │
│ │ │ │ │ 鑑定書(見偵二卷第67至7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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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江昱霆 │107 年7 月5 日│見江昱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①被告自白(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0│陳添章犯竊盜罪,處有│
│ │ │13時許 │T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臺北市│ 5 號卷第24頁)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北投區崇仁路1 段與三合街2 段│②告訴人江昱霆警詢指訴(見臺灣士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路口,即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 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1572 號│算壹日。 │
│ │ │ │備鐵線插入鎖孔打開機車龍頭,│ 卷,下稱偵三卷,第11至13頁) │ │
│ │ │ │牽行機車離去,以此方式竊取該│③現場採證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
│ │ │ │機車。嗣於107 年7 月6 日13時│ (見偵三卷第19至21頁) │ │
│ │ │ │10分許,江昱霆欲使用機車時,│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Z00000000000000 │ │
│ │ │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號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偵三卷第│ │
│ │ │ │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始│ 25頁) │ │
│ │ │ │查悉上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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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月霞 │107 年9 月19日│見陳月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①被告自白(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0│陳添章犯竊盜罪,處有│
│ │ │11時許 │5 號輕型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北投│ 5 號卷第24頁)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區中央南路1 段201 號前,即趁│②被害人陳月霞警詢指訴(見臺灣士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鐵線插入│ 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144 號│算壹日。 │
│ │ │ │鎖孔打開機車龍頭,牽行機車離│ 卷,下稱偵四卷,第11至13頁) │ │
│ │ │ │去,以此方式竊取該機車,得手│③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見偵四卷第23│ │
│ │ │ │後旋將上開輕型機車移至臺北市○ ○00○○ ○ ○○ ○ ○ ○○○區○○○路0 段000 號佑民│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7 年9 │ │
│ │ │ │醫院前以便變賣。嗣於107 年9 │ 月1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月19日,陳月霞下班欲騎乘機車│ 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四卷第29至37│ │
│ │ │ │時,發現遭竊,經報警處理,為│ 頁) │ │
│ │ │ │警在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1 段│ │ │
│ │ │ │207 號佑民醫院前查獲該機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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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鼎佑 │107 年9 月19日│見黃鼎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①被告自白(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0│陳添章犯竊盜未遂罪,│
│ │ │16時36分許 │6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北│ 5 號卷第24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投區中央南路1 段201 號前,因│②被害人黃鼎佑警詢指訴(見臺灣士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見該車車門未上鎖,即趁無人注│ 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824 號│元折算壹日。 │
│ │ │ │意之際,徒手以上半身爬進該自│ 卷,下稱偵五卷,第11至13頁) │ │
│ │ │ │用小客車內行竊,因未竊得財物│③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見偵五卷第23│ │
│ │ │ │而未遂,旋即離去。嗣於107 年│ 至27頁) │ │
│ │ │ │9 月19日16時40分許,因形跡可│ │ │
│ │ │ │疑,經民眾報警處理,始查悉上│ │ │
│ │ │ │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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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