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311號
SLDM,107,審附民,311,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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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11號
原   告 簡榮志
被   告 甘方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審簡字第1097號毀棄損壞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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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