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653號
SLDM,107,審易,1653,2018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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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志麟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 國107 年10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 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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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