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10號
SLDM,107,原訴,10,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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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恩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恩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偉恩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攜帶兇器強盜罪 之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重罪,又無 法具保,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事由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羈押在案。
三、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2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一)被告固坦承恐嚇取財犯行,惟被告確有持刀向證人張育維 行搶,為證人張育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 可參,被告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攜帶兇器強盜罪之嫌 疑重大。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未宣 判,考量被告涉犯係7 年以上重罪,基於畏罪避刑之考量 ,逃亡誘因自已倍增,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原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斟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 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因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審理 、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為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且無 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又本 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應命具保停止羈押情事, 是被告應自107 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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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