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162號
KLDA,107,交,162,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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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62號
原   告 石幸頷 
      石茂寅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3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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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