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3號
KLDV,107,訴,41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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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林秉潔 

被   告 程金生 
      程紀如意
      楊秀枝 

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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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