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號原 告 林秉潔 被 告 程金生 程紀如意 楊秀枝 兼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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