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陳喜
陳健
蘇陳招治 已於106年12月23日死亡
王陳好
陳金火
余見春
余勝鴻
陳勝昌
陳綿芳
余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貳佰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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