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07號
KLDV,107,補,807,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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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陳喜  

      陳健  


      蘇陳招治 已於106年12月23日死亡
      王陳好 


      陳金火 

      余見春 

      余勝鴻 

      陳勝昌


      陳綿芳 

      余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貳佰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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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