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45號
KLDV,107,補,645,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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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佳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正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正賓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5,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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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