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佳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正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正賓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5,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