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03號
KLDV,107,補,503,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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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瀚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記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記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431元,
   應繳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2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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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吳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