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瀚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記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記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431元,
應繳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2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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