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615號原 告 胡春綢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被 告 周胡桂蘭訴訟代理人 周嘉賓 被 告 胡國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胡桂蘭、胡國秋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