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
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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