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調字,107年度,774號
KLDV,107,基小調,774,201812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調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暖暖台北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振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順、蔡榮貴、邱何捷簡秋玲間間給付
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
「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惟起訴狀並未附具「附表」,難認原告已提出完整訴之聲明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
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原告本件
訴之聲明既有欠缺,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