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2053號
KLDV,107,基小,2053,2018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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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2053號
上 訴 人 鄭書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紀原間因107年度基小字第2053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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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