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0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張林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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