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2033號
KLDV,107,基小,203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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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珊珊 

被   告 詹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參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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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