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被 告 潘曉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貝德公司)簽訂升學王系列課程商品買賣契約,並約定 由原告向三貝德公司支付全額款項後,由被告自民國106年2 月11日起,每月一期,分三十六期攤還,每期繳款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80元,依上開契約第6條、第8條之約定,被 告如未依約清償任一期之款項,應按週年利率20%逐日加付 遲延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暨催款手續費 每次100元。嗣被告於107年8月11日第十九期起即未依約清 償繳納,尚積欠分期款項69,840元、遲延利息198元及手續 費93元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 定書影本、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客戶對帳單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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