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06號
KLDV,107,司促,8406,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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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曹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延滯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
  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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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