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貳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07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470,292元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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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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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智源 原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93187│名鄭正得 │12月05日起至│ │ │
│ │元 │ │清償日止之利│ │ │
│ │ │ │息。(其利率 │ │ │
│ │ │ │之適用,於民│ │ │
│ │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前,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於民國104 │ │ │
│ │ │ │年9月01日後 │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15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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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鄭智源 原 │自起息日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81732│名鄭正得 │年11月23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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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鄭智源 原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5│
│ │50812 │名鄭正得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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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鄭智源 原 │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5│
│ │569188│名鄭正得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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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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