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涂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起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
臺幣(下同)264,940元及自107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1期當
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
期3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3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264,94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