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奇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借款
期間自民國106年10月1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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