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林霆宇
林劍明
廖翌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劍明、林霆宇、廖翌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参仟肆佰捌拾参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霆宇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時,
邀同債務人林劍明、廖翌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3,483元,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霆宇於新臺幣107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3,4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劍明、廖翌如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2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劍明、林│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3483元│霆宇、廖翌│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 │如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劍明、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83元│霆宇、廖翌│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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