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素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6)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新臺幣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100元;(7)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新臺幣100元。
(二)緣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16日
止未受償之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新臺幣5698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期
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
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素瓊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99元 │0000000000│11月 17日 │ │ │
│ │ │807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素瓊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950005│0000000000│11月 17日 │ │點三八 │
│ │元 │839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