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62號
KLDV,107,司促,7862,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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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2號
債 權 人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債 務 人 驊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柒仟零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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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