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12號
KLDM,107,附民,112,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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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曾文典


被   告  黃長龍


       杜秋美


       RICHARDS BOIMAH ARCHIE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本文、第503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黃長龍杜秋美BOIMAH ARCHIE RICH ARDS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然被告三人就原告曾文典被害部分,業經本院於 107 年12月14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附件:原告107年5月7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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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