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2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且符合自首減 刑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