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15號
KLDM,107,訴,715,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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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2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且符合自首減 刑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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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