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82號
原 告 許振桔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3日(
本院收文日)提出起訴狀。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原告之書狀請更正如下: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同法第105
條第1項、同法第57條第1、4款及同法第237條之3第1項等
規定可知,提起交通裁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被
告及訴之聲明等事項。
(二)本件原告應以聲明確定其欲聲明不服之裁決書完整字號,
例如:「一、撤銷被告於107年12月3日所為之76
-L00000000號裁決書。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原起訴書之繕本及依前項說明
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