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二字,107年度,2號
CYDV,107,訴更二,2,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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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二字第2號
原   告 林志隆 
      蔡佩芸即蔡佩真

      蔡鎵鴻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訴訟代理人 李鳴浄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訴訟代理人 郭𣏌堂律師



被   告 林柏傑 

      黃銘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或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均係在新竹市及桃園 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或第2條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經查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應在新竹市,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被告除無法通知到庭之林柏傑外,均同意由該院管



轄,復查被告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已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 調查站對被告林柏傑黃銘燦提出刑事侵占、背信之告訴, 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分案106年度偵字第10667號背信案 件偵辦中;且對原告及被告黃銘燦、鴻裕公司在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提出撤銷有害債權之民事訴訟,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金字第3號撤銷有害債權事件審理中,基上說明 ,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轉台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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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