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宋彥儒
被上訴人 李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430元(以上訴人敗訴金
額為準,計算式:1,000,000-76,570=923,43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