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殷錦泉
被上訴人 殷志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於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5,380元確定,上訴
人全部敗訴後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7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