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葉黃梅子
訴訟代理人 葉富琦
被 告 張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係葉富琦代理原告確認被告用來作為本院107 年 度司執字第6086號票款執行事件執行名義之本票裁定所示之 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不存在,並將在民國107年 6月28日所製作的分配表所列被告債權110萬元予以剔除,而 於107年7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收文戳章可稽 。葉富琦雖於107年8月20日提出原告之委任狀為據(見本院 卷第39頁至第41頁)。然於107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 葉富琦當庭陳稱:「(與原告係何關係?)係我母親。我母 親現在對外面都不知道事務。後改稱:我母親帕金森氏症現 在無法講話,起訴狀是我寫的。今天我開庭他知道。」,因 被告於107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庭辯稱:「我還是懷疑原告 訴代(即葉富琦)沒有合法代理。我已經7 年沒有看過原告 ,我懷疑他已經不在了。」,葉富琦為證明其有合法代理權 ,陪同原告於107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本院詢問 原告「有無請你兒子來法院告?」、「你兒子有無跟你說要 你來告在庭這個被告?」、「你有無授權給你兒子叫他寫狀 紙告在庭被告?」、「你有無要來法院告對方的意思嗎?」 、「你有無委託你兒子來告對方的意思?」,原告均沒有講 話(本院107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對於本院詢問 「你的名字是三個字嗎? 」、「1 +3 等於多少? 」、「你 是否知道現在是幾月? 」、「你是否知道現在差不多幾點? 」原告亦沒有講話(本院107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 且葉富琦亦陳稱原告大約二年是這樣的情形(本院107 年12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顯見原告對本院詢問事項無法為有 效回應,其對外界反應、思考能力有退化之現象,意思能力 有所欠缺,葉富琦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經原告授予 代理權,且上開代理權之欠缺無從補正,則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