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07號
CYDV,107,訴,507,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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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羅利助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   告 黃賴紅花(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洪瑜璟(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洪麗娜(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洪達華(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洪雅惠(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方火山(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張淑華(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心怡(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羅彩鳳(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彩蜜(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羅彩琴(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榮富(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彩華(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彩蓉(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吳金松(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林志遠(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林淑慧(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燕清(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茂榮(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淑珠(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湘鈞(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素賢(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淑玲(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吳淑惠(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昱廷(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森良(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森福(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森進(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吉田(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永泉(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華翎(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秀蘋(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呂羅瑞香(兼羅春榮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隆權 
被   告 陳羅月雲(即羅春榮之繼承人)

      羅春田(兼羅春榮之繼承人)

      羅來旺 

      羅培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東霖 
被   告 羅培軒 

      羅清祥 

      羅長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燦煌 
被   告 羅敬福 
      羅敬德 

      羅碧雲 

      羅得村 
      羅進瑞 

      羅守仁 

      羅源松 
      羅合成 
      羅文發 
      羅永全 

      羅永坤 

      羅峰時 
      蔡素梅 

      羅淑娟 



      羅國鎮 
      羅乾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坐落嘉義市○○段000 地號,面積1,117 平方公尺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共有人即被告羅碧雲、羅來旺於訴訟繫屬中, 以買賣為原因分別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30分之2 、28分之 1 移轉登記予被告羅國鎮,若被告羅國鎮得被告羅碧雲、羅 來旺之同意承當被告羅碧雲、羅來旺上開應有部分之訴訟, 「請被告羅國鎮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承當被告羅碧雲 、羅來旺上開應有部分之訴訟」(被告羅國鎮承當訴訟後, 被告羅碧雲脫離訴訟,被告羅來旺因仍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仍為被告,如此得使本件被告與土地登記謄本登記之共 有人及應有部分一致,方便登記)。
二、坐落系爭土地共有人即被告羅峰時於訴訟繫屬中,以買賣為 原因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0分之1 移轉登記予被告蔡素梅 ,若被告蔡素梅得被告羅峰時之同意承當被告羅峰時上開應 有部分之訴訟,「請被告蔡素梅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承當被告羅峰時上開應有部分之訴訟」(被告蔡素梅承當訴 訟後,被告羅峰時脫離訴訟,如此得使本件被告與土地登記 謄本登記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一致,方便登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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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