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7號原 告 羅利助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被 告 黃賴紅花(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洪瑜璟(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洪麗娜(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洪達華(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洪雅惠(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方火山(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張淑華(即羅朝金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心怡(即羅朝金之繼承人)被 告 吳羅彩鳳(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彩蜜(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羅彩琴(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榮富(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彩華(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彩蓉(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吳金松(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林志遠(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林淑慧(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燕清(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茂榮(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淑珠(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湘鈞(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素賢(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蘇淑玲(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吳淑惠(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昱廷(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森良(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森福(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賴森進(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吉田(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永泉(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華翎(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羅秀蘋(即羅朝金之繼承人) 呂羅瑞香(兼羅春榮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隆權 被 告 陳羅月雲(即羅春榮之繼承人) 羅春田(兼羅春榮之繼承人) 羅來旺 羅培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東霖 被 告 羅培軒 羅清祥 羅長江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燦煌 被 告 羅敬福 羅敬德 羅碧雲 羅得村 羅進瑞 羅守仁 羅源松 羅合成 羅文發 羅永全 羅永坤 羅峰時 蔡素梅 羅淑娟 羅國鎮 羅乾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一、坐落嘉義市○○段000 地號,面積1,117 平方公尺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共有人即被告羅碧雲、羅來旺於訴訟繫屬中, 以買賣為原因分別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30分之2 、28分之 1 移轉登記予被告羅國鎮,若被告羅國鎮得被告羅碧雲、羅 來旺之同意承當被告羅碧雲、羅來旺上開應有部分之訴訟, 「請被告羅國鎮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承當被告羅碧雲 、羅來旺上開應有部分之訴訟」(被告羅國鎮承當訴訟後, 被告羅碧雲脫離訴訟,被告羅來旺因仍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仍為被告,如此得使本件被告與土地登記謄本登記之共 有人及應有部分一致,方便登記)。二、坐落系爭土地共有人即被告羅峰時於訴訟繫屬中,以買賣為 原因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0分之1 移轉登記予被告蔡素梅 ,若被告蔡素梅得被告羅峰時之同意承當被告羅峰時上開應 有部分之訴訟,「請被告蔡素梅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承當被告羅峰時上開應有部分之訴訟」(被告蔡素梅承當訴 訟後,被告羅峰時脫離訴訟,如此得使本件被告與土地登記 謄本登記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一致,方便登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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