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綉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旭峯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與一審核定之訴訟標
的金額相同,均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