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鵬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泉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