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66號
CYDV,107,補,466,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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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林淇釧 


被   告 王文俊 
      陳秀蘭 

      趙育銘 

      趙育釧 

      趙育權 

      王吉雄 
      王秀敏 
      林溢鉉 

      吳翁賞 
      吳老得 
      吳國強 

      吳國銘 

      吳秀女 

      吳秀鳳 

      吳政諺 

      吳珮菱 

      吳錦川 
      丁清輝 

      丁清煌 

      丁麗麗 

      丁麗蓉 
      吳穗卿 
      吳岳璋 
      吳美儀 

      吳美珊 
      吳金英 

      吳黨  
      吳清要 
      吳建勳 
      吳靜萍 

      黃崇瑩(即黃泓霖)


      黃崇泰 
      黃秀美(即黃鈺涵)


      吳阿純 
      趙炎昆 

      趙炎賓 

      趙芳鶯 

      林献  
      吳林瓊珠

      蘭林慶壽

      白林梅蘭

      謝柳棉 
      林明志 

      林家樂 

      林詩茹 

      林宜亨 

      林如  

      林綺真 

      林武招 

      林碧霞 

      林吳片 
      林易翰 

      林宴如 

      林宴秀 
      李林莀嬌

      林美珍 

      林雅婷 

      林陳素蘭
      林麗樁 

      林子庭 

      林昇德 

      林恆辰 

      林昇德 
      林智釧 
      吳文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497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2,600元
,原告應有部分為 8000 分之 532,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
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860,178 元【計算式:2,600
元 / ㎡× 4975 ㎡× 532/8000 = 860,178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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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