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黃世融
原 告 黃惠怡
被 告 張文欽
被 告 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欽、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9,753,919元(計算式:27,711,082元+2,04
2,837 元=29,753,91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3,8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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