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7號
CYDV,107,補,457,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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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黃世融 
原   告 黃惠怡 


被   告 張文欽 
被   告 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欽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9,753,919元(計算式:27,711,082元+2,04
2,837 元=29,753,91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3,8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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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長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