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詹曜誠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蔡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又原告請求被告公開道歉部分,係屬於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000 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999元(
計算式:10,999+3,000 =13,99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