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文璋
被 告 陳鵾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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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雨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鵾烈等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8,500元
【系爭南靖段南和小段642、643、644建物之課稅現值分別為
914,400元、914,400元、1,039,700元,合計為2,868,5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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